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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9 9:52:00浏览次数:0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的要求,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积极鼓励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共同制定了《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附件:


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藏党发20179号精神以及有关任务分工方案,切实将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指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规划编制以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指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


    每名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1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初次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录入工作。


    第六条
高校就业中心凭身份认证锁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重点对建设类企业上传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就业推荐函、购买社保信息、签订合同的真伪等信息进行审查,对核对无误的在“一体化工作平台”点击确认。


    第七条
已完成录入的建设类企业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加分凭证”,作为投标文件的材料之一参与招投标。


    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加分凭证”二维码或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加分凭证”真伪,对核查无误的应当加分。


    第八条
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设类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申报劳动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删除其相应的劳动合同信息。


    第九条
建设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加分(含已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2年,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此项加分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分的分值条款。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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