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的内高班学生大学毕业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3号),自治区内学办将近年来有关就业政策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解读、问答,以供就业指导和学习宣传。
第Ⅰ部分 新疆籍毕业生报到登记及档案查询15问
一、新疆籍毕业生可以享受那些就业政策?
答: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大学毕业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新疆籍毕业生享受与其他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就业政策,其档案存管、工龄计算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5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新疆籍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9号)执行,详情及时关注“新疆班”网站(www.xjban.com)相关政策公告、招聘信息和咨询当地人力资源部门。
二、新疆籍毕业生离校前后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新疆籍毕业生毕业离校前(一般为每年6月30日前)务必登陆“新疆班”网站(www.xjban.com)—进入“内高班大学生报到登记及档案查询系统”按照提示完整填写个人基本资料;毕业离校后,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就业状态、就业单位等)发生变更,请及时修改更新。密码变更后遗忘导致无法登陆的可来电咨询,以往登陆已选择“已确认”导致无法修改以及本人未获得授权自行修改的部分信息,可填写“变动请求”栏提交管理员受理或直接来电咨询0991-7753763、7753762。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具有内地新疆高中班完整学习经历并应届升入内地高校毕业生属于“民考汉”学生,毕业生自行打印系统个人信息页面视同盖章效力(招录单位如需核实时由学生提供密码进入本系统确认即可)。自系统改版升级后原则上不再出具纸介质“民考汉”证明。
三、新疆籍毕业生《报到证》如何派遣?
答:除毕业离校前在疆外落实就业单位且需派遣至就业单位外,其他内高班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原则上统一开具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避免误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情形;毕业生档案由所在院校邮寄(机要或者特快专递形式)至自治区内学办新疆籍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科102室(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16号,邮编830000,收件人:帕提古丽、舒小君)免费存管,档案标注“新疆籍毕业生档案”字样;户籍迁移证直接开至学生在新疆的生源地。
四、区内落实就业的新疆籍毕业生如何报到?
答:凡毕业离校前在新疆落实就业单位的内高班生源毕业生,原则上返疆后须携带《报到证》原件先到自治区内学办报到登记、改签改派,再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如需转派到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派往用人单位。
五、疆外落实就业的新疆籍毕业生如何报到?
答:按照教民〔2008〕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新疆班大学毕业生(考取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并在大学期间继续获得国家资助的新疆班大学生除外)要求在内地就业的要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在内地就业”。凡毕业离校前在疆外落实就业单位且所在省市、学校认为必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派遣至就业单位的内高班生源毕业生,登陆“新疆班”网站(www.xjban.com)——进入“内高班大学生报到登记及档案查询系统”完整填写相关选项,点击选择“是否提交留内地就业申请“选项:已提交/未提交→“自治区教育厅意见”选项:同意/不同意(管理员一般2个工作日内受理)→经受理后显示“同意”的,毕业生自行打印本页面视同盖章效力(学校如需核实时由学生提供密码进入本系统确认即可),学生所在高校即凭此可直接派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自系统改版升级后原则上不再受理纸介质《申请表》及出具同意留内地就业函。
六、未落实就业的新疆籍毕业生如何报到?
答:凡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请将《报到证》派到自治区内学办。毕业生返疆后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报到证》原件先到自治区内学办报到登记、改签改派,再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落户。
七、新疆籍毕业生返疆报到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新疆籍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到自治区内学办(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办理报到登记、改签改派手续,再到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进行就业、未就业报到登记,是认真贯彻落实教民〔2008〕3号文件精神的必要举措,也是毕业生充分享受新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措施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未经自治区内学办报到登记、改签改派(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大学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进行就业、未就业报到登记、派遣。
八、新疆籍毕业生委托办理报到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新疆籍毕业生到自治区内学办及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九、新疆生源的高校免费师范生如何派遣?
答:内高班毕业升入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的国家免费师范生,毕业派遣、报到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0991-7606191、7606189)负责解释;升入内地省属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免费师范生(自治区财政按照年生均7000元标准拨付培养经费),其中部分与新疆方面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毕业派遣、报到事宜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0991-7606121)负责解释。此两类毕业生也须主动登陆“新疆班”网站(www.xjban.com),根据“内高班大学生报到登记及档案查询系统”相关提示登记个人信息。
十、新疆籍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办理?
答:毕业离校前,待业毕业生由本人提前联系学校及生源地,将《介绍信》开至生源地(如街道、社区、村镇等)党组织,已落实就业毕业生直接开至就业单位党组织。
十一、新疆籍毕业生档案应如何转递?
答:凡毕业离校前在新疆落实就业单位的新疆籍毕业生,档案转递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和区内、疆外落实就业单位但不接受档案的,档案一律转递到自治区内学办。自治区内学办档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
十二、新疆籍毕业生调取档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新疆籍毕业生(含各类退学、未报到学生)在自治区内学办调取档案材料时,首先需要登陆“新疆班”网站在线查询档案存管状态(应届毕业生每年9月份之后可查询,各类退学、未报到学生首先需要自行与录取高校联系将档案直接退回复读高中学校,若高校不同意退回时可请求退回自治区内学办,并详细咨询退档时间、邮寄方式等信息后及时关注本网站动态信息),确定“内学办存”状态后,可持身份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调档函(各类退学、未报到学生由复读高中学校出具调档函)前来办理。如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交复印件和委托书。调取档案同时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出具《档案存管证明》。
十三、新疆籍毕业生档案可否自愿选择托管单位?
答:新疆籍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如需在曾就读高校、区内或疆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内学办同意复函后,学校方可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十四、新疆籍毕业生如何配合做好就业宣传?
答:毕业生可通过自荐或学校、用人单位推荐等方式推介就(创)业典型,自治区内学办将择优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简报、刊物等媒介进行宣传。材料体例等具体要求可登陆“新疆班”网站(网址:www.xjban.cn)查阅相关文件公告。
十五、非内地新疆高中班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应如何转递?
答:近年来,有个别疆外院校及区内院校误将非内地新疆高中班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内高班生源研究生档案邮递我办,其档案存管信息无法录入信息系统,可通过来人来电查询并参照第12条要求尽快办理调档手续。
因国家、自治区就业政策调整及业务办理需要可能调整更新,请予及时关注www.xjban.cn。
第Ⅱ部分 新疆籍毕业生基本就业政策问答
一、新疆籍毕业生离校后需向自治区内学办提供哪些信息?
答:当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就业状态、就业单位等)变更后,需配合自治区内学办做好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方式一:毕业生来人来电报到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办理);方式二:登陆www.xjban.com,根据“内高班大学生报到登记及档案查询系统”相关提示进行修改,曾经登陆并选择“已确认”选项导致无法修改或密码忘记者可来电咨询。
二、新疆籍毕业生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存管,其工龄计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59号)精神, 2013年1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新疆籍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9号),文件规定:
1.教民[200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新疆班大学毕业生须根据学校规定按时离校,学校应及时把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转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自治区内学办负责新疆籍毕业生就业指导、跟踪管理及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等工作。
2.委托自治区内学办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新疆籍毕业生,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由自治区内学办出具档案委托代管时限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3.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区(街)自行聘用无编制的新疆籍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管理的,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自治区内学办出具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区(街)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新疆籍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缴费年限)。
三、什么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研究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该计划是国家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具备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而专门实施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执行。该计划一般于每年10月份启动,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考取该计划研究生后,考生须与自治区教育厅、培养院校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新疆工作5年以上,期间档案、学位证、毕业证由自治区教育厅保管。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规定,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四、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国家制订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后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五、什么是“选调生”?选调生与国家公务员有何区别?
各级组织部门有计划的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的主要来源进行重点培养,从中挑选出优秀分子,逐级补充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机关类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一般公务员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人员,选调生不仅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选调生的个人档案名义上属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而国家公务员档案一般属于人事部门公务员局管理。
六、什么是“新疆天池计划”?
新疆天池计划是指在村级组织工作两年,党员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党员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期间不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待遇参照大学生村官。
七、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依据是国家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第16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该计划政策目的在于为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单位落实就业问题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保障。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八、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团中央、国家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而实施的,国家财政部、人社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该项计划从2003年开始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志愿服务。
九、什么是“特岗教师”?
2006年,国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即在西部农村学校设立教师特设岗位,招聘30岁以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定岗服务三年。实施“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简称“特岗教师”。
第Ⅲ部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政策要点摘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自治区内学办据此编制就业创业政策要点摘录,供就业指导和学习宣传。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鼓励和帮助在内地学习的新疆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自愿在内地就业。
2.落实在疆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指标用于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的规定。
3.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5.新疆籍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6.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7.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8.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9.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低保的和残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0.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
11.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1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各地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2.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三、提高就业信息化水平、实行实名制登记、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1.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区共享”为目标,开发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2.实行实名制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职业培训等实行全员实名动态登记管理。
3.健全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
四、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机制
继续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坚持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
五、加强就业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企业就业、基层就业的典型事迹,唱响奋斗改变命运的主旋律。注重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切实转变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