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每逢毕业季,莘莘学子都怀揣着梦想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参加工作。职场与学校里的象牙塔不同,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毕业生们作为职场新人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提交离职报告有学问
案情概要
2010年2月,孙某入职出任某能源公司风力资源开发部总监,每月工资2.5万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能源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得经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也不得进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2013年11月孙某自能源公司离职后,能源公司发现,2013年10月,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孙某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B公司经营项目中的风力发电正是能源公司的主营业务。后能源公司诉请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孙某在职期间,即自行成立B公司,而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能源公司存在重合。孙某在申请设立B公司时曾将风力发电等作为申请经营项目,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酌情认定孙某向能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万元。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即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亦不能自行成立竞争企业,否则即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