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每逢毕业季,莘莘学子都怀揣着梦想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参加工作。职场与学校里的象牙塔不同,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毕业生们作为职场新人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提交离职报告有学问
案情概要
原告廖某诉称其在某山庄公司筹备期间就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但山庄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与山庄公司产生争议,被迫离职。故诉请山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万元等。被告某山庄公司辩称廖某属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廖某向某山庄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山庄工作,特别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在庄园工作九年,对庄园的草木及一切都有深厚感情,经过深思后才作出请辞决定……”法院认为《辞职报告》显示廖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书写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虽称《辞职报告》不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廖某要求某山庄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在“走人”的时候,应该谨慎签署离职(辞职)报告,若确因用人单位胁迫、欺骗等原因签署的,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在无证据证明签署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不得不吞下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