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每逢毕业季,莘莘学子都怀揣着梦想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参加工作。职场与学校里的象牙塔不同,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毕业生们作为职场新人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合法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就毕业生在试用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离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试用期考核要及时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到某技术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为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后,某技术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内试用结果为55分,考核意见为停止试用的理由,根据《员工转正考核审批表》规定,认定张某试用期内的表现为不合格,故于2015年7月17日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张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某技术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试用期为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但某技术公司却于2015年7月17日通知张某终止试用,故该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试用期届满时,劳动者将自动转正,超过试用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